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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〈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(暂行)〉及其配套制度释义(二)》的通知

【发稿时间 :2015-11-30 17:11:00 阅读次数: 字体:      
 

 

市各有关单位,各县(市、区)招管办、行政审批中心、招投标中心

《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(暂行)》及其配套制度实施后,取得了明显的成效,同时存在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。根据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,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,现将《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(暂行)》及其配套制度修改完善部分以释义形式印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(自印发之日起)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2014512

 

《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(暂行)》及其配套制度释义(二)

 

一、《丽水市本级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(试行)

(一)第七条修改为:所有小额项目发包前,发包人在丽水采购与招标网(http://www.lscgzb.gov.cn/)发布公告,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。

公告内容必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、发包方式、控制价、企业资质、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、确定办法等。

直接委托项目实行一次性公告。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、控制价、实际发包价格、承包企业资质、项目负责人姓名等。

(二)第十二条增加一款:发包人未按要求公告的,由市招管办将情况报送市纪委(监察局)。

二、《丽水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实施办法(试行)》

当名录内符合招标资格条件的企业少于30家时,应扩大到预选承包商名录外的企业进行招标。

三、《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高额保函制度暂行办法》

为保证高额保函的真实性和便于核实,高额保函应由金融机构出具,市外企业的高额保函可由市外金融机构出具。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高额保函暂不适用。

四、《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示范办法》

(一)纳税额由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印花税5部分组成,以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税务部门(含地税、国税)提供的纳税证明为依据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,以联合体牵头人的纳税额为加分依据。

(二)纳税加分值从2分调整为1分,纳税额以投标企业(含分公司)上一年度在丽纳税额为依据。

勘察设计、监理、代理(咨询)招标项目纳税额每满5万元得0.1分,最高不超过1分。

施工招标项目纳税额每满5万元得0.01分,最高不超过1分。

交通项目施工招标纳税额每满50万元得0.03分,最高不超过0.3分。

(三)实行高额保函的施工招标项目,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,不得采用“平均法”或“二次平均法”,应采用“开标现场确定法”。

五、《 丽水市评标专家 “ 一标一评 ” 考核办法( 试行) 》

第十九条修改为:一个考核年度(1 1 日 至 12 31 日 止)内,当评标专家扣分达到(或超过)20 分,或者一次扣分达到(或超过)20分时,经评标专家考评小组查实,市招管办可以暂停其半年至一年的评标资格,并在丽水采购与招标网http://www.lscgzb.gov.cn/予以公告

六、《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(2013 版)》

(一)前附表3中“开标时就提交的证件原件”栏内容: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《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》(丽政办发〔20133号)和《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》(丽政办〔201389号)要求提交。

(二)《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(2013 版)》中评标办法部分,按本释义第四点《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示范办法》修改的内容作相应修改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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